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相关资料图)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稳健。
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以及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阶段性投资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
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________________
王玉萍 ________________
邵毅平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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