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3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2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4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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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2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2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丽岛新材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15日
至2023年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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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3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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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但会议召开时必须凭证件原件进行登记确认方可视为有效登记。
5、登记时间:2023年2月11日至 2023年2月14日,上午 10:00-11:30,下午 14:00-17:00。
6、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13012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丽岛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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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厂房拟征收补偿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处置资产情况
1、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征收拆迁公司坐落于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该地块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住建规【2022】2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级和建安工程重置价格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钟楼地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此次拆迁补偿总额为396,661,515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厂房拟征收补偿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机构名称: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机关
机构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4楼
负责人:李恒栋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次被征收拆迁的标的为公司坐落在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性质:国有
2、土地面积:107,240㎡
3、房屋用途:工业
4、建筑面积:74,726.72㎡
5、拆迁补偿总额:396,661,515元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房屋及装修、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构筑物以及苗木资产等进行评估,合计评估金额为346,697,483元。
(三)标的资产的协商总价以评估结果为参考,结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经双方协商并增加相关搬迁奖励费等项目,确定本次拆迁补偿金额为396,661,515元。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征收拆迁乙方坐落在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该地块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住建规【2022】2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级和建安工程重置价格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钟楼地区的实际情况,双方就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收乙方的内容情况:
1、土地性质:国有
2、土地面积:107,240㎡
3、房屋用途:工业
4、建筑面积:74,726.72㎡
5、拆迁补偿总额:396,661,515元
(二)、乙方搬迁期限:
1、乙方在收到本协议第二项30%的合计补偿款后,于6个月内将被征收房屋交给由甲方验收,被征收房屋应保持原样,乙方不得拆除上述房屋的附属物、建筑材料和设施,如有损坏均由乙方承担;经双方确认,房屋交付后,被拆迁房屋及其他财产安全均由甲方负责,若有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财产的所有权,可由甲方自行处置房屋与房屋内的财产。乙方如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将被征收房钥匙交出后,不得占用、不得居住被征收房屋,房屋内如有余物,视为放弃所有权。
4、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搬迁期将被征收房屋及钥匙交付甲方的,如被征收房屋内乙方已经不再经营或者占用的,视为该被征收房屋已经交付,甲方可自行处置被征收房屋和房屋内的财产(如有)。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30%。
2、腾空并交出钥匙后 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50%。
3、权证注销后 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20%。
(四)、其他约定:
1、被拆迁房屋室内评估报告中可搬迁设备,用具、材料等在搬迁过程中的安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评估报告中被拆迁房屋、隐蔽工程、不可搬迁设备,用具、材料等在搬迁过程的安全、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在未将被拆迁房屋及钥匙交付甲方前负责资产评估报告对不可搬迁的机械、设备的安全及保持评估时设备的原样;在乙方将被拆迁房屋及钥匙交付甲方后,一切由甲方负责。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4、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提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并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执叁份,本合同自双方决策程序审定后并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五、其他安排
本次处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相关情况。本次交易收到的款项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及发展公司业务。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协议。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补偿涉及的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为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住所,后续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事项。该厂区生产经营拟逐步搬迁至位于常州市新龙路127号(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的厂区内,该厂区可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征收补偿事项所带来的日常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公司已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工作,以保障公司在搬迁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此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将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征收拆迁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丽岛新材: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2、《丽岛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丽岛新材: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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